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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概況

新竹縣政府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府行法字第0910146221-2  92.1.9

  

 

 

「新竹縣所屬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
       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所屬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
       之。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家長會應冠以各該校之名稱且會址設於學校內;各該學校為推行家長會會務,得提供
       適當辦公場所。

第三條 家長會組織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第四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
       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班級學生家長會事項。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班級學生家長會推選之代表一至三人組成,每學年改選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召開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召開,並由前會
       長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由會長召開臨
       時會議。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應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之;出
       席代表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之。代表
       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
       限。
       新成立學校之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由該校校長召集之。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應有一人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但無特殊教育學
       生,不在此限;學校班級數逾二十五班,每增六班得增置委員一人。
       前項委員由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得連選連任。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
       得連選連任。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平時由常務委員會代行之。會長得視需要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
       處理委員會之相關事項。

第九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之期初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
       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出席
       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委員不能出席會議
       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常務委員會之決議及委託出席事項,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相關會議。
       八、推選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家長代表部分)。
       九、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召開時,校長及相關主管應列席。

第十二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二人,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副會長
         得連選連任。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得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會長或學校推薦該校
         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家長會得聘請顧問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
         發展。

第十三條 家長會於每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改選之會議紀錄函請
         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者免繳。
         前項收繳會費金額,由本府訂定之。
         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會費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家長會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轉交家長會,且應由會長及該校校長共
         同具名,在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管 理,其收支應於每學年結束後,向下屆會
         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於辦理交接時列入移交,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

第十六條 家長會會費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之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
         通過後動支。

第十七條 家長會不得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人事事務。
         違反前項規定,本府得命其改正並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八條 家長會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
         勵。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