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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4年3月24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4002812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法規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照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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