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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有關公務人員懷孕懷有雙胞胎,經診斷其中一胎無心跳,得否請流產假及娩假疑義一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9月3日總處培字第1010047804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基於我國正面臨少子化情形,及政府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之政策,人事行政總處經轉准銓敘部部長信箱101年8月22日部法二字第1013636156號電子信件回函略以,依該部87年4月20日台法二字第1610568號函,女性公務人員懷有雙胞胎,因優生保健之需要施以減胎手術或腹中胎兒因故流產或其中一胎流產,另一胎平安生產者,應如何給假等節,該部經審慎研酌,若係施行減胎手術者,尚不宜核給流產假;假若係發生流產或分娩之事實者,自應分別依規定給假;至如於核給流產假期間復發生另一胎兒流產或分娩之事實者,即應後項發生之事實給假,惟與原核給流產假剩餘日數之重疊部分不再給假。本案關於公務人員懷孕懷有雙胞胎,經診斷其中一胎無心跳,得否請流產假及娩假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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