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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20日臺人(二)字第1010012390D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3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三、復依上開要點第4點規定,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推薦;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初審評選工作小組辦理初審作業,並於每年5月31日前,依表揚要點規定名額報教育部辦理複審。


四、第7屆(101年)教育奉獻獎之表揚人數以不超過20人為原則,最近3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五、所送相關證明文件請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退還。


六、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教育奉獻獎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以及填表說明之電子檔請自行至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人事處電子公告欄內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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