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罹患水痘如經學校勸導居家隔離,得核給公假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1年2月28日府教學字第1010025462號函轉教育部101年2月3日臺人(二)字 第1010007884號函辦理。
二、依銓敘部94年7月19日部法二字第0942522077號書函以:「行政院衛生署94年7月5日署授疾字第0940000454號函略以,由於水痘是人與人之間,經由皮膚直接接觸或經飛沫而傳染,是最具傳染性的疾病之一;水痘的可傳染期為出紅疹前5天起(一般為出疹前1-2天)到第1批水痘出現後5天之間。若機關內有同仁感染水痘,為避免傳染其他同仁或單位內之懷孕婦女,在上述可傳染期間內,機關應勸導個案居家療養。是以,公務人員既經服務機關勸導居家隔離者,允宜依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款規定,核給公假。」。復查行政院衛生署94年7月5日函釋意旨,係考量水痘可經由皮膚直接接觸或經飛沫而傳染,為最具傳染性疾病之一,爰機關內如有同仁感染水痘,機關應勸導居家隔離,以顧及其他同仁及懷孕婦女之健康,此與水痘究屬第三類或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應無涉。
三、參酌銓敘部上開函釋意旨,有關教師罹患水痘經學校勸導居家隔離者,允宜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5款規定,核給公假。至給假期間課務部分,請函報本府辦理核備事宜。
二、依銓敘部94年7月19日部法二字第0942522077號書函以:「行政院衛生署94年7月5日署授疾字第0940000454號函略以,由於水痘是人與人之間,經由皮膚直接接觸或經飛沫而傳染,是最具傳染性的疾病之一;水痘的可傳染期為出紅疹前5天起(一般為出疹前1-2天)到第1批水痘出現後5天之間。若機關內有同仁感染水痘,為避免傳染其他同仁或單位內之懷孕婦女,在上述可傳染期間內,機關應勸導個案居家療養。是以,公務人員既經服務機關勸導居家隔離者,允宜依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款規定,核給公假。」。復查行政院衛生署94年7月5日函釋意旨,係考量水痘可經由皮膚直接接觸或經飛沫而傳染,為最具傳染性疾病之一,爰機關內如有同仁感染水痘,機關應勸導居家隔離,以顧及其他同仁及懷孕婦女之健康,此與水痘究屬第三類或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應無涉。
三、參酌銓敘部上開函釋意旨,有關教師罹患水痘經學校勸導居家隔離者,允宜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5款規定,核給公假。至給假期間課務部分,請函報本府辦理核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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