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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下班時間、未動用工作場所資源下,尊重其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乙案

一、函轉教育部100年12月9日臺人(二)字第1000216418號函。

二、內容: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準)用對象,爰渠等人員於下班時間、未動用工作場所資源下,尊重其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至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仍應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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