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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領卹遺族於延長給卹期間辦理休學乙案,不得繼續給卹

一、依據銓敘部100年10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03486091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亡故公務人員之領卹子女,如於給卹期間成年,須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始得辦理延長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至於已成年子女如在延長給卹期間辦理休學者,以休學期間非屬法定修業年限,致學業已中斷,自不得再繼續給卹;至於休學後重讀原年級者,以該重讀期間非屬法定修業年限,亦不得給卹。
三、檢附原書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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